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241號債權人 李宜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政武 即新永和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2、請提出其營業組織為合夥或獨資之相關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241號債權人 李宜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政武 即新永和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2、請提出其營業組織為合夥或獨資之相關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