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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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陽威仁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陽威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10月30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6月12日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
100年7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字第1000118188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4月9日,於
100年7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法官於100年7月27日收案後審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