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粘新城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186號),本院斗六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9年度六簡字第34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