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40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李兆環 律師被告乙○○原住台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2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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