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7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之「112年度易訴字第3168號」應更正為「112年度易字第3168號」。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之「112年度易訴字第3168號」應更正為「112年度易字第3168號」。上開記載顯為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