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38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梓恆選任辯護人蕭大爲律師
曹哲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梓恆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梓恆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透過Instagram(下稱IG)認識代號AE000-K112081號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
甲),於聊天、見面後心生愛慕追求之意,明知甲於000年00月間某日已明確表示拒絕與其交往,仍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基於對甲為跟蹤騷擾行為之犯意,違反甲之意願,接續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在IG或Facebook〈下稱FB〉上公開發表文字或照片、以LINE等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寄送郵局掛號郵件、按讚、寄送追蹤或交友邀請等),反覆、持續對甲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行為(跟蹤騷擾行為之時間、方式、內容等,均詳如附表所示),使
甲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二、案經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下稱蘆竹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黃梓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列之罪之案件,依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第一審得由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有為如附表所示之各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對告訴人甲跟蹤騷擾之犯行,辯稱:我和告訴人於111年11月底透過IG認識後常常聊天,告訴人知道我喜歡他,他沒有拒絕,111年12月14日我們兩人吃飯時我以為這是最後一次見面,因為他要回英國了,我有想過他只回來臺灣短暫的時間,所以我才會跟他說我們就不要再聯絡了、也不要當朋友,但是告訴人反而整天追問我、不准我消失,一定要我持續跟他聯絡,他的態度反反覆覆,後來我們約好於112年1月11日到同年月14日期間一起住宿OO商旅,在住宿之前我們就有講到要在一起,告訴人還說會用另外一半的方式對我,住宿OO商旅期間我們有爭執,就約好這是最後一次見面,但之後告訴人又主動傳訊息跟我說能不能用朋友的身分重新認識、可不可以當作之前的事情都沒發生過、不排除發展成朋友以外的關係,但我身心受傷很嚴重、也覺得很煩,我沒辦法接受這麼模糊的關係,所以我才會在訊息裡請告訴人給我一個肯定的答案,但他一直沒給,我就一直懸在一個不知道該怎麼辦的狀態,到112年3月份某天告訴人就忽然消失了、把我封鎖,我也沒有再用LINE跟他聯繫,後來告訴人把我解封鎖,我想他有看我的訊息,才又傳訊息關心他,到了112年5月中,我收到警局的告誡書後,就再也沒有聯繫告訴人,我沒有要對告訴人做跟蹤騷擾的行為;我和告訴人交往期間曾見面多次、互送禮物,但我發現他在這段期間有跟別人發生關係,所以我身心受創,去看精神科,醫生說寫下這些文章可以幫助舒緩我身心受創的症狀,所以我才寫這些文字,我發這些文都只是為了要抒解我的壓力和受傷的情緒,沒有要騷擾告訴人的意思,告訴人並沒有告訴我不要發這些文章,如果他跟我說,我一定尊重他的意願刪除文章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11年11月23日透過IG認識告訴人,雙方聊天、見面後
對告訴人心生愛慕,又被告曾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為如附表所示各行為等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IG貼文、限時動態、訊息及通知、LINE記事本及訊息、FB貼文、訊息及限時動態等擷圖、郵局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照片(以上附於新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4765號、第5211號不公開卷、112年度偵字第42142號不公開卷等卷內)、被告與告訴人之IG、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照片等(見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88號卷第57-409頁)附卷可稽,堪認屬實。
㈡被告雖否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並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證人即告訴人甲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11
1年11月透過IG跟被告認識,我們只是朋友,從來沒有交往過,一開始我們的關係是正常交朋友,在認識中,有聊天、出去吃飯,本來約好111年12月要出去玩,但因為我家裡有事而取消,後來應該是在000年00月間,被告跟我告白,我知道被告要追求我,我就有跟被告說只是把他當朋友,沒有要跟他交往的意思,我很明確跟他說如果我有給他錯誤的情感意思,我跟他道歉,在111年12月19日被告IG貼文(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IG貼文)之前,我就已經跟他表明不會跟他交往的事情了,我並沒有要跟被告交往的意思,因為我在英國工作,只是短暫回來臺灣而已,但被告講了一些很可怕的話,他一直說如果我敢消失就不要怪他會做出任何行為,他也沒辦法保證他會做什麼事,我聽了會害怕,為了保護自己,我不能完全直接把他斷開,被告說他要當不一樣的朋友,就是他需要我的時候我要隨傳隨到,他也有在吵架時說他要消失,我怕他會做出什麼事情或自殺,所以只能盡力安撫他的情緒,因為被告說我跟他出去外宿之後,他就會放過我,我就說那就那3天(指112年1月11日至14日一起住宿OO商旅),我們就好好過完,當作我彌補他,之後就不要再聯絡了,在住宿OO商旅期間,因為被告說跟他做完(性行為),他就不會再打擾我,所以我才會同意發生性關係,住宿期間我們有吵架,被告有用火燒他自己,又捶牆壁、摔筆電,他的行為讓我覺得很可怕,我有跟被告說請他放過我,不要再聯絡了,但外宿結束後被告也沒有放過我,我還是受被告威脅,所以不敢真的消失,還是有跟他聯繫,直到我真的受不了了,我才在農曆新年前封鎖被告的IG、FB且直接刪除我的LINE,不再給他任何回應,後來112年3月回到英國時我才把LINE下載回來,被告的行為對我精神傷害很大,我回英國以後有去看精神科,被告公開發了那些文章、我的照片在網路社群媒體,等於我被迫公開性向,他還用那些仇恨的言論,說我噁心、淫亂什麼的,使我名譽受損,他說的那些話也讓我會擔心自己的生命、身體、健康受到傷害,而且他一直說他會死掉、要來找我、或是因為我而自殺什麼的,我覺得我背負的責任很重,被情緒勒索了,自從被告把我的臉發在網路上的時候,我就覺得我的人生已經毀了,這也更加讓我不想再回臺灣,被告那些貼文都是朋友主動轉傳給我的,因為大家都會來問我發生了什麼事,連我的家人都有看過被告的貼文、有轉傳給我過,除了我以外,我的朋友也被他騷擾,被告的這些行為完全違反我的意願,我不同意他這樣騷擾,他這樣持續性的網路騷擾我很害怕等語(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2142號卷第11-14頁、第28-29頁、本院113年8月13日審判筆錄)。
⒉由卷附被告與告訴人之IG、LINE對話紀錄擷圖、被告IG貼文
觀之,000年00月間雙方相談甚歡,也有提到要見面、出遊之事,然被告於:⑴111年12月16日在IG貼文中寫到:「連續下了好幾天都不停的雨還是感謝上帝知道你要來信義區跟我最後一見,吃個飯,好道別,所以雨停了。你的完美連天氣都能撼動!即使就要永遠失去你了但我還是只想在我生命的最後真心感謝這些時日的你。時間靜止在這一刻。所有的美好終止結束。2022/12/1521:00永別…#最後的晚餐#Love甲(即甲英文名)」(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4765號不公開卷第9頁背面)、⑵111年12月19日在IG貼文中寫到:「只是沒想到你還是選擇傷害我完後離開了我。遺棄掉我。…Iloveyou甲(即甲英文名)」(見同上卷第10頁)、⑶112年1月2日在IG貼文中寫到:「因為太想見你了!所以只能獨自去看想見你,把對你的瘋狂想念寄託在這…(搭配甲背影照片)」(見同上卷第11頁),一再陳述「已經失去告訴人」、「遭到告訴人遺棄」、「太想見告訴人」之感受,堪認告訴人所述於000年00月間知悉被告有追求之意後即已明確向其表示拒絕交往等語屬實。
⒊又由附表所示被告各次貼文、訊息可知,被告不斷陳述自己
一直愛著告訴人、是告訴人無情拋棄自己、不理自己,參以依卷附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擷圖(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85號卷第122頁、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2142號不公開卷第14頁背面)所示,⑴112年1月17日,被告向告訴人表示:「我要做!但是我說了不要離散或絕交!不要刻意隔絕我讓我們發展…」時,告訴人係回覆:「我只能答應不會刻意隔絕。其他的我沒有辦法先答應你,畢竟我們沒辦法預測未來。我也不要先答應你因為你的個性我非常清楚」、⑵(對話日期不明)被告向告訴人表示:「事實證明你說的是對的!我根本不懂得如何愛人!我只會把我愛的人逼走而已。
」,告訴人回覆:「謝謝你對我的好,但我不值得去擁有。也謝謝你願意放下,也希望你能夠面對去尋求專業的幫助就像我一樣,積極面對問題」,被告則回應:「我想擁有你!但你不願意。我不知道為什麼?我哪些地方做得不夠好!?我全都可以為了你改變。」、「我說過我只想要你留在我身邊」等雙方對話內容,足見在被告與告訴人之間,係被告執著追求告訴人,希望得到告訴人願意交往之回應,告訴人則委婉拒絕,並非告訴人對被告糾纏不放,故關於雙方來往情節,告訴人所述顯較被告所辯可信。
⒋被告雖辯稱並無對告訴人為跟蹤騷擾行為之意思,惟被告既
已明知告訴人拒絕交往、要求不要再聯絡,隨後又進一步封鎖網路聯繫方式(包括IG、FB、LINE),種種舉動均已表明不堪其擾、反對被告為跟蹤騷擾行為之意,竟仍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反覆、持續對告訴人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行為,縱經告訴人請求蘆竹分局核發書面告誡,禁止被告再對告訴人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告於112年5月25日收受上開書面告誡,此有該書面告誡影本在卷可考,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4765號卷第19頁),被告亦未罷手,仍繼續為之,堪認被告主觀上確有藉此侵擾告訴人之意思,被告所辯並不足採。又告訴人因被告本件跟蹤騷擾行為,精神上受到重大之傷害,已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業經告訴人證述如前,是被告所為已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無疑。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㈡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係處罰行為人實
行同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而所謂跟蹤騷擾行為,依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又係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其要件,是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則被告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基於單一目的,持續以如附表所示之行為跟蹤騷擾告訴人,應認係集合犯,僅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已拒絕其追
求,仍因心存愛慕,未能控制自己之情緒、行為,亦未尊重告訴人之意願及個人隱私,而為本件跟蹤騷擾犯行,致告訴人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生活與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期間長短、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宣告緩刑,惟本院審酌被告本件跟蹤騷
擾犯行之時間長達10個月、次數甚多,犯後不僅否認犯罪,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積極尋求告訴人之原諒,甚至認為是告訴人不對(參如附表編號74、82所示被告張貼之文字內容),尚難認被告已深悟己非,盡力彌補自己造成之損害,而有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故認本案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綉棋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勝傑、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編號時間方式內容跟蹤騷擾行為態樣(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法條規範)證據1111年12月19日IG貼文…多謝你明知做什麼事會刺激到我,卻還是一直的做那些傷害與讓我感到折磨的行為…Iloveyou甲(即甲英文名)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22112年1月2日IG貼文…我親愛的甲(即甲名字),我最後一個會愛的是你…我完成最後一個計畫後,我終歸都是死亡結尾這一生的…我生命最後的這些時光,只有你想見我的時候,我們的相遇才有意義…(搭配甲背影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33112年1月12日IG貼文…以為會在用盡一生為他人為所愛徹底毀掉的生命…結果竟是加速亡日的到來,增添更深的痛苦與折磨…只剩期待死亡早已無路可走。如今的一切所有都是最後了。最愛的你也是最後了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44112年1月15日IG貼文付出一切犧牲自己到極點為愛奉獻一切到瘋狂的地步之後。換來了只有冷漠強硬只能別無選擇的自我毀滅墜落。瀕死的痛苦…#小甲(即甲名字)#Love甲(即甲英文名)…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55112年1月15日FB貼文好吧。既然你只想在我眼裡心裡成為爛男人,那就成全你吧。Mydear甲(即甲英文名)…以網際網路張貼FB貼文供甲及其FB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56112年1月17日IG貼文…只剩下照片能夠回憶這些回憶。在我即將死亡的人間裡!…付出的一切如流水,只有被冷漠與強硬回應…#Love甲(即甲英文名)…(搭配甲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67000年0月間LINE記事本我愛你這件事一直都是我從頭到尾不曾動搖改變過的事。你也是因為知道這點才能夠一直這樣不斷傷害我的。你很清楚!…知道你身上這麼多我不能接受的事跟行為卻依舊深愛著你甲(即甲名字)的我?…」以LINE記事本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78112年1月19日IG貼文謝謝親愛的你…無論這過程裡你傷我多深…而冷血的你也會永遠將我遺忘。…ILoveYOUForever甲(即甲英文名)…(搭配甲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89112年1月21日IG貼文…在乎與愛一個人或許真的可以包容對方的全部與接受對方所有的過往!但不代表那些反覆喪失良善正直正義與違反道德毀壞正確價值觀的事就是正確的能被接受的!…Mydear甲(即甲英文名)(搭配甲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910112年1月21日FB貼文…我親愛的甲(即甲名字),我死前最後一個會愛的你…以網際網路張貼FB貼文供甲及其FB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911112年1月22日IG貼文…從沒想過就連過年都能徹底被你毀掉…原來這就是你最開始秉持著自私之心,冷血心性對我,最終想看到的結局…#Love甲(即甲英文名)…(搭配甲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1012112年1月22日FB貼文…Iclosemyeyes你就會出現對吧?我會等你變回你曾告訴過我那個從前的甲(即甲名字)。…(搭配與甲合照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FB貼文供甲及其FB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1013112年1月23日IG貼文…連除夕團圓日都能被摯愛徹底遺棄…#Love甲(即甲英文名)…(搭配藥錠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1114112年1月25日IG貼文…直接說你就是想當爛人即可。行事總是不光明磊落,各種欺瞞欺騙閃躲裝傻的人,往往都絕對都不是什麼好人…#Love甲(即甲英文名)…(搭配甲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1215112年1月30日IG貼文…你對我的好寥寥無幾,在一個多月內給我的傷已經是別人兩三年才能做到的!…#Love甲(即甲英文名)…(搭配與甲合照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1316112年1月31日IG貼文…執念對有些人來說是需要的,離去死亡可以一走了之。那留下來的人呢?…#Love甲(即甲英文名)…(搭配甲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1417112年2月4日郵局掛號郵件(黃梓恆寄送掛號郵件給甲)對甲寄送其他物品(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1518112年2月6日IG貼文…其實你我都知道彼此做了什麼選擇或行為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與結局!…#Love甲(即甲英文名)…(搭配兩雙鞋子之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1619112年2月6日FB訊息親愛的甲(即甲名字),這是最後留給你的一段話…我其實一都知道你回英國那一刻,我就會徹底失去你所以我失心瘋的用盡一切方式想把你留在身邊…以FB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1720112年2月8日FB貼文…即使出生是個孤兒也從沒想過自己會從一個開心正常的人在年日裡被所愛被身旁的人折磨攻擊傷害到締造不可逆的死亡傷痕…我好想你,甲(即甲名字)。以網際網路張貼FB貼文供甲及其FB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2021000年0月間IG限時動態Fordear甲(即甲英文名)…我徹底離開死亡,這一切痛苦折磨煎熬才可能真正結束吧(搭配與甲合照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限時動態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1822112年2月24日IG貼文凝望著關於你的一切。在夢裡、在現實!而你卻讓我變成了那個日復一日傻透的人。…#Mydear甲(即甲英文名)…(搭配甲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1923112年3月1日IG貼文…真虧有你讓一個總是滿懷真心的人,被你折磨傷透到徹底喪身毀滅殞落。…#Love甲(即甲英文名)…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2124112年3月3日FB貼文…任何人既然決定開始關係就請別隨意丟下對方。你永遠不會知道你的隨意丟下會不會就是對方的滅亡日。…餘生是你晚點沒關係…ForMydear甲(即甲英文名)…以網際網路張貼FB貼文供甲及其FB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2225112年3月3日IG貼文…讓我得知如此多你私生活裡我無法面對接受的事件那些放蕩事件後…徹底將我丟下。…你明知做什麼事能夠將我摧毀,但你還是依舊堅持做那些傷我至極的行為…#Love甲(即甲英文名)…(搭配甲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2326112年3月12日IG貼文…而你依舊到最後一刻還是選擇冷血冷漠隔絕我到底。是不是只有我死,這些痛苦與折磨才會真正結束?…#Love甲(即甲英文名)…(搭配甲背影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2427112年3月17、18日IG小號訊息…你怎麼可以這麼自私,人這麼爛!三觀壞到這種程度,傷害他人,…原來這就是你的真面目,真的非常噁心,比渣男還爛的人就是你!…以IG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2528112年3月19日IG貼文…一個人最沒價值最低廉的狀態就是不懂的揀選身邊的人。…看著深愛你的人因你而痛苦你會開心,那就如此吧。我想不到有什麼方式能勸你別這樣逼死深愛你的人了。…#Love甲(即甲英文名)…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2629112年3月19日FB貼文…我愛你我此生最愛的甲(即甲名字),如今直到我死亡那日都不會改變。…以網際網路張貼FB貼文供甲及其FB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2630112年3月13日至19日IG限時動態…你已逼死他人,就接受自己是罪人兇手的事實就好。…親愛的甲(即甲名字),也許這就是多年後,你會見到我最後的景象了。…(搭配甲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限時動態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2731112年3月24日IG貼文…只是我永遠學不會道別,我會永遠活在有你,那個愛我的你那段鎖在光陰的回憶裡。…#Love甲(即甲英文名)…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2832112年3月25日IG限時動態…沒關係,我親愛的甲(即甲名字),你就繼續跟別人,跟那些噁爛的人,做噁心的事,淫亂到底吧。…以網際網路張貼IG限時動態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2933112年3月20日至27日IG限時動態…最後迎來你的拋棄,而我依舊如此愛你?Mydear甲(即甲英文名)…以網際網路張貼IG限時動態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3034112年3月28日LINE訊息我愛你,就讓我留在那個有你的回憶裡就好。…就讓我活在那短暫零星的有甲(即甲名字)的那段回憶裡就好!…以LINE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3135112年3月28日FB貼文…Mydear甲(即甲英文名),你給的折磨,你給的傷害,你給的欺凌,你給的冷血嘲弄無視,我未知被傷透的我何時能痊癒…以網際網路張貼FB貼文供甲及其FB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3236112年3月30日至4月1日LINE訊息…你想要怎麼對待我甚至是對付我到死都好我也都欣然接受,畢竟我別無選擇。…謝謝你,甲(即甲名字)…以LINE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3337112年3月30日至4月1日IG貼文、限時動態…似乎沒有任何一種方式能取消洗刷我愛你這件事。也得不到你的任何一點關心。…Mydear甲(即甲英文名)Iloveyouforever…(搭配甲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限時動態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3438112年4月3日IG限時動態連續三天因為夢見你,因為太想你而整個夜晚睡不著…Mydear甲(即甲英文名)…以網際網路張貼IG限時動態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3539112年4月4日IG按讚(對甲之友人之IG貼文、照片同日內密接按讚)以網際網路連結IG對甲有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IG友人張貼之貼文及照片按讚以進行干擾(第3條第2項、同條第1項第4款)告證3640112年4月4日LINE訊息…今晚的夕陽分享給你(搭配夕陽之照片)、甲(即甲名字)你看這個很療癒很可愛!以LINE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3741112年4月5日LINE訊息…甲(即甲名字)忙上班休息也要記得吃午餐喔…以LINE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3842112年4月5日IG追蹤、FB交友邀請(寄送IG追蹤及FB交友邀請給甲之友人)以網際網路連結FB、IG向甲有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友人寄送IG追蹤及FB交友邀請以進行干擾(第3條第2項、同條第1項第4款)告證3943112年4月5日IG限時動態…但願真的!餘生是你,晚點沒關係吧。…Tomydear甲(即甲英文名)…以網際網路張貼IG限時動態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4044112年4月6日LINE訊息…我對你的那些付出,被你這樣對待導致自己變得困苦生病硬撐。最後再被你當成垃圾一樣的回應。…以LINE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4145112年4月7日LINE訊息…我想我對你的心意跟你在我心中的地位跟我對你的重視從認識你的那天到如今從未變過,甚至經歷過這些過程,我對你的在乎在我心裡一點都沒有減少。但你也告訴過我,我們永遠不可能在一起。這我也知道。…以LINE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6446112年4月17日IG限時動態親愛的甲(即甲名字)寶貝!生日快樂!即使你遙遠到根本聽不見,或者眼裡只有其他人,依舊不會改變動要我要給你的祝福,以及這特地在遠方為你買的蛋糕及禮物!…(搭配生日蛋糕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限時動態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4447112年4月17日FB貼文親愛的甲(即甲名字)時間過的好快,面對你強硬固執的曾經你離開遺棄傷害我至今也過了3個月了…以網際網路張貼FB貼文供甲及其FB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4448112年4月19日IG按讚(對甲之友人之IG貼文、照片同日內密接按讚)以網際網路連結IG對甲有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IG友人張貼之貼文及照片按讚以進行干擾(第3條第2項、同條第1項第4款)告證4549112年4月20日LINE訊息…我會繼續愛著那個,有同理心,溫柔待人懂得關心受傷的人,不會給他人製造帶來傷害,沒有一堆酒肉朋友的甲(即甲名字)…以LINE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4650112年4月25日LINE訊息身體有好點嗎?要好好休息別太累,晚安以LINE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4651112年5月1日IG按讚(對甲之友人之IG貼文、照片同日內密接按讚)以網際網路連結IG對甲有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IG友人張貼之貼文及照片按讚以進行干擾(第3條第2項、同條第1項第4款)告證4852112年5月2日LINE訊息…只是沒想到你只愛跟那些亂七八糟的人混而已。呵。…以LINE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4653112年5月4日LINE訊息影視平台YOUTUBE音樂連結以LINE對甲播送影像(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4954112年5月4日IG訊息..Onlyyoucangivemecompletesenseofsecurity…以LINE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4755112年5月4日IG訊息@(甲IG帳號)謝謝那些有你的回憶以IG訊息標記甲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5056112年5月6日IG訊息轉貼「獅子被虐到什麼程度才願意放手」貼文以LINE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4757112年5月6日LINE訊息…這首歌,我覺得很好聽,分享給你…以LINE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4958112年5月7日IG貼文…Foryoumydear甲(即甲英文名).Ialwaysloveyou,always.(搭配與甲合照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5159112年5月8日LINE訊息…這幾天下大雨了好想你。好想抱抱你。我會找一天排假去那裡看你的。…以LINE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4960112年5月8日IG限時動態…當一個人承受著壓力與眾多煩惱之虞,還只想為你付出在未來的生命裡所有努力都是為了能夠與你一直永遠在一起…你真的要好好珍惜這樣的人。…Foryoumydear甲(即甲英文名)以網際網路張貼IG限時動態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5261112年5月8日FB貼文…生命沒了摯愛的甲(即甲名字),與曾重視的之最者及之首者活著的必要性全無…以網際網路張貼FB貼文供甲及其FB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5262112年5月9日IG訊息@(甲IG帳號)無論我如今有多痛苦迷失人生的方向無盡吃不完的藥,都依舊只願你能好好的快樂的…以IG訊息標記甲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5363112年5月13日LINE訊息記得吃飯,保護好自己…以LINE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5464112年5月14日LINE訊息祝你媽媽母親節快樂…以LINE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5565112年5月17日IG限時動態希望不久的將來後你也會像這樣來看我,但也不知道冷血的你是否還有血淚?Tomydearest甲(即甲英文名)…(搭配某人到墓碑前探望之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限時動態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5666112年5月17日LINE訊息一切順利,身體健康,平安快樂以LINE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5667112年5月18日IG限時動態…沒了你在,我還能撐多久呢?@(甲IG帳號)…以網際網路張貼IG限時動態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5768112年5月20日IG限時動態…謝謝你愛我…(搭配與甲合照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限時動態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5869112年5月20日IG貼文…親愛的你520快樂!Mydearest甲(即甲英文名)…(搭配與甲合照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5870112年5月20日LINE記事本又是一個不能親自給你祝福的特別日子,但如此冷血過份的你,真的不知道你還有沒有同理心。以LINE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5871112年5月21日IG貼文Loveyou…(搭配與甲合照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IG限時動態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5972112年5月21日FB貼文…520送給遙遠的你一首歌。足以完整詮釋我的心境你的行徑…#Love甲(即甲英文名)(搭配唱歌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FB貼文供甲及其FB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5973112年5月22日LINE訊息你真的很亂也很噁。怪不得都跟一群低級的噁爛人混再一起…以LINE對甲播送文字(第3條第1項第6款)告證6074112年5月26日IG限時動態問!有沒有有人遇過他自己封鎖你…他又故意解封你!已讀你訊息!然後再故意去檢舉你…真的是遇到神經病,腦殘沒藥醫的垃圾!以網際網路張貼IG限時動態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6175112年5月28日IG限時動態…感謝身邊的朋友都逐漸明白!!你有多噁爛就好。…以網際網路張貼IG限時動態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6276112年5月28日FB限時動態…感謝身邊的朋友都逐漸明白!!你有多噁爛就好。…以網際網路張貼FB限時動態供甲及其FB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6277112年8月24日FB貼文…MyheartwithyouinawaytheLondon.LoveyouL.(搭配甲照片)以網際網路張貼FB貼文供甲及其FB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6578112年8月30日FB貼文…若有一日,我自殺成功了,請記得那絕對是世上的愛已然蕩然無存,我深愛的你L.逼得我別無選擇的。不過也罷,無愛的世間不待也好。只願我愛的你,我死後,你能徹底清醒覺悟改掉惡習陋習遠離垃圾群體,成為一個真正善良有愛的人吧。別再當一個謊話連篇不斷給他人製造傷害,承諾不兌現的惡者吧。…以網際網路張貼FB貼文供甲及其FB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6679112年9月1日IG貼文…L.你要記好,即使本座死了也會幻化成各種靈體常伴你身邊,永遠只愛你,因為這是你欠本座的!本座的死將在人間證明你的欺騙冷血作惡,以及本座#因你而死的事實!然後本座會化成靈,看著你能持續冷血到什麼程度,才願覺醒!…#LZ#籽的生命故事#死亡倒計時…#ForMydear甲(即甲英文名)以網際網路張貼IG貼文供甲及其IG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6780112年9月3日FB貼文…在夢裡與另一個維度世界中本座只希望……L❤Z,我會陪著你在這雨中旅行,直到微笑再次變得容易,我還會在季風睡去的夜晚,夢見你說明天就要放晴…以網際網路張貼FB貼文供甲及其FB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6881112年9月13日FB貼文…#lifestyle#life#與公爵的愛#LZ…以網際網路張貼FB貼文供甲及其FB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6982112年9月27日FB貼文…一直到如今預見的這個你L.從本座身上拿走一切好處及本座所花龐大金錢時間心血給予他的所有一切禮物。謊話連篇、做盡惡事、濫用司法、編造謊言,糜爛心性、人格敗壞,甚至親手將本座推入死亡,使本座徹底憂鬱症加劇嚴重無法痊癒!以網際網路張貼FB貼文供甲及其FB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70然而如此邪惡的你正繼續的濫用司法造成他人困擾之餘繼續在國外逍遙法外,無妨,反正本座早已被你逼死,本座也將因你而死,那些往後不明白本座為何而自殺者,好好看清楚了!就是這位本座用心以待後十惡不赦的惡者,從本座身上竊取奪走一切,徹底將本座逼死的兇手。陳述最後真實樣貌的事時。無需任何誰認可的正義,因為公道正義自在智者人心,不可思議自己還能夠一路撐到現在再也撐不下去的本座之命。最後的時光,任誰要如何皆與本座無關。只要能順利死亡便可。看完這篇文章的你,想知道如此作惡多端的爛人是誰嗎。……能夠徹底覺悟對那些被你傷害到極致,誠心道歉懺悔吧。你L.永遠記好了本座死亡後,是你徹底殺死了本座的生命。確信不疑,也絕非只有這輩子,或此時此刻而已。…83112年10月31日FB貼文今年萬聖節變成了咬斷 魯夫 身上所有動脈血管的吸血鬼!…#LoveL…#ZL…無愛L&Z無聲。逐日消逝。…以網際網路張貼FB貼文供甲及其FB友人觀覽之方式對甲進行干擾(第3條第1項第4款)告證71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