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養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養聲字第24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康淑貞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康映萱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收養子女,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亦得收養,違反者,收養無效。
民法第1073條第1項、第1079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姑侄關係,收養人乙○○係於民國(下同)58年3月23日出生,被收養人甲○○係於77年12月11日出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渠等年齡相距尚未達20歲以上,依照首揭說明,渠等間之收養應為無效,爰依同法第1079條第2項規定,不予認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妍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