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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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68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鄭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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