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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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監造服務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沃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870,761元、2,158,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18元、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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