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751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台灣區觀賞植物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吉雄 相對人 許益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陳志雄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吉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