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聲請人 李曾榮 代理人 許勝進 相對人 蔡佳祐 相對人 蔡萬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8年6月5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8年1月7日│980,000元│未記載│108年6月5日│WG0000000││├──┼───────┼─────────┼───────┼──────────┼────────┼──┤│002│108年1月3日│850,000元│未記載│108年6月5日│WG0000000││├──┼───────┼─────────┼───────┼──────────┼────────┼──┤│003│107年12月20日│880,000元│未記載│108年6月5日│WG0000000││├──┼───────┼─────────┼───────┼──────────┼────────┼──┤│004│108年1月21日│1,500,000元│未記載│108年6月5日│WG0000000││├──┼───────┼─────────┼───────┼──────────┼────────┼──┤│005│108年2月21日│1,400,000元│未記載│108年6月5日│WG0000000││├──┼───────┼─────────┼───────┼──────────┼────────┼──┤│006│108年1月29日│1,180,000元│未記載│108年6月5日│WG0000000││├──┼───────┼─────────┼───────┼──────────┼────────┼──┤│007│108年3月14日│1,320,000元│未記載│108年6月5日│WG0000000││├──┼───────┼─────────┼───────┼──────────┼────────┼──┤│008│108年3月5日│1,500,000元│未記載│108年6月5日│WG0000000││├──┼───────┼─────────┼───────┼──────────┼────────┼──┤│009│108年4月18日│1,860,000元│未記載│108年6月5日│WG0000000││├──┼───────┼─────────┼───────┼──────────┼────────┼──┤│010│108年3月22日│850,000元│未記載│108年6月5日│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