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938號聲請人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盈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黎士揚王宜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究為黎「士」揚抑或黎「世」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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