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文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玖佰柒拾元,及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玖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時,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文城於民國94年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4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43,97
0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6,852元、消費款42,670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92,320元、已到期之利息1,828元及違約金
3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分,計新臺幣134,990元自
10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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