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3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376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智慧隆科技纖維工業有限公司、丁○○、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明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