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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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54號聲請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相對人 楊甯仰
王浚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捌佰肆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09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前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因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800元。而此筆訴訟費用,已由聲請人先行墊付,故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7,840元(計算式:9,800元×4/5=7,840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秦建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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