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監宣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監宣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監宣字第20號聲請人 吳瑞芳 受監護宣告人 吳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於監護宣告事件,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64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人吳美麗之住所地為雲林縣○○鎮○○里○○000號,有本院調取受監護宣告人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參,是本件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等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妍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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