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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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469號債權人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 陸佰 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柒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當月未繳清金額在陸萬元以下者以肆百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陸萬零壹元以上,拾萬元以下者,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拾萬零壹元以上者,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