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1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莒城鋼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陳明莒 相對人即債務人東億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萱野勝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