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 柯建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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