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千容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千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千容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