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俐妤 (原名: 郭碧珠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蔚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建元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4年8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請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請說明其目前支出狀況是否僅限於膳食費新臺幣(下同)7,400元、房屋租金3,500元、電信費用799元、交通費1,000元及扶養費10,500元。
四、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膳食、房屋租金、電信費用、交通費、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收入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已無餘額,聲請人如何提出清算方案?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如有,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六、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後之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及提出收入明細,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詳細情形為何?如有相關證明亦請一併提出(如積欠薪資之證明、自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薪資催告函、申請/核准失業津貼相關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請陳報現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身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00、Z000000000-00、Z000000000-00、Z000000000-00號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聲請人應說明有無與他人共居、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計算方式為何?
十一、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十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三、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女兒,請詳細列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領取之社會補助、慈善補助款項來源、及金額,並說明除領取補助款外,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前配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如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前配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依法扶養之女兒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四、聲請人應提出其前夫 廖修賢 因身體重大疾病無法工作之證明資料,並應陳報前夫廖修賢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另聲請人應提出其前夫廖修賢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其前夫廖修賢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請一併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並請一併提出其104年度及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六、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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