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哲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9811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哲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哲暟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哲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以
108年度聲字第175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4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8年6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附表:受刑人張哲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犯刑法第三三│詐欺(犯刑法第三三│詐欺(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之罪)│款、第二款之罪)│款、第二款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7日│106年3月29日│106年4月20日至106│││││年4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少連偵緝字│106年度少連偵緝字│106年度少連偵字第│││第14號、少連偵字第│第14號、少連偵字第│140號、234號│││179號│179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933││事實審││1683號│1683號│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度訴字第││││││1933號)││├────┼─────────┼─────────┼─────────┤││判決│107年2月8日│107年2月8日│107年12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933││││1683號│1683號│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確定││││108年度訴字第1933││判決││││號)││├────┼─────────┼─────────┼─────────┤││判決│107年3月27日│107年3月27日│108年1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助字第164│107年度執助字第164│108年度執字第555│││9號│9號│6號(編號1至7定│││(編號1至7定執行有│(編號1至7定執行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期徒刑5年6月,本院│期徒刑5年6月,本院│月,本院108年度聲│││108年度聲字第1750│108年度聲字第1750│字第1750號裁定;臺│││號裁定;臺灣臺中地│號裁定;臺灣臺中地│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方檢察署108年度執│8年度執更字第2427│││更字第2427號執行中│更字第2427號執行中│號執行中)(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檢10年度執字第5556│││││號)│└────────┴─────────┴─────────┴─────────┘┌────────┬─────────┬─────────┬─────────┐│編號│4│5│6│├────────┼─────────┼─────────┼─────────┤│罪名│詐欺(犯刑法第三三│詐欺(犯刑法第三三│詐欺(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罪)│款、第二款之罪)│款、第二款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3│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罪│││├────────┼─────────┼─────────┼─────────┤│犯罪日期│106年4月26日、106│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8日│││年2月14日、106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40號、234號│140號、234號│140號、23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33│107年度訴字第1933│107年度訴字第1933││事實審││號│號│號││││(聲請書附表誤載│(聲請書附表誤載│(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度訴字第│為:108年度訴字第│為:108年度訴字第││││1933號)│1933號)│1933號)││├────┼─────────┼─────────┼─────────┤││判決│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33│107年度訴字第1933│107年度訴字第1933││判決││號│號│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度訴字第1933│108年度訴字第1933│108年度訴字第1933││││號)│號)│號)││├────┼─────────┼─────────┼─────────┤││判決│108年1月19日│108年1月19日│108年1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108年度執字第5556│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號(編號1至7定執行│5556號(編號1至7定│5556號(編號1至7定│││有期徒刑5年6月,本│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院108年度聲字第│,本院108年度聲字│,本院108年度聲字│││1750號裁定;臺灣臺│第1750號裁定;臺灣│第1750號裁定;臺灣│││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度執更字第2427號執│年度執更字第2427號│年度執更字第2427號│││行中)│執行中)│執行中)│└────────┴─────────┴─────────┴─────────┘┌────────┬─────────┬─────────┬─────────┐│編號│7│8│9│├────────┼─────────┼─────────┼─────────┤│罪名│詐欺(犯刑法第三三│詐欺(犯刑法第三三│詐欺(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之罪)│款、第二款之罪)│款、第二款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4│有期徒刑1年1月,共3│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罪│罪│├────────┼─────────┼─────────┼─────────┤│犯罪日期│均106年4月18日│106年2月7日、106年│106年3月15日、106││││3月24日、106年4月│年3月23日、106年4││││25日│月27日、106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40號、234號│418號、419號│418號、41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33│108年度訴字第2493│108年度訴字第2493││事實審││號│號│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度訴字第││││││1933號)││││├────┼─────────┼─────────┼─────────┤││判決│107年12月19日│109年5月27日│109年5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33│108年度訴字第2493│108年度訴字第2493││判決││號│號│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度訴字第1933││││││號)││││├────┼─────────┼─────────┼─────────┤││判決│108年1月19日│109年5月27日│109年5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5556號(編號1至7定│9811號│9811號│││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8至11定執行有│(編號8至11定執行有│││,本院108年度聲字│期徒刑3年,本院108│期徒刑3年,本院108│││第1750號裁定;臺灣│年度訴字第2493號判│年度訴字第2493號判│││臺中地方檢察署108│決)│決)│││年度執更字第2427號│││││執行中)│││└────────┴─────────┴─────────┴─────────┘┌────────┬─────────┬─────────┬─────────┐│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詐欺(犯刑法第三三│詐欺(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九條之四第二項、第││││款、第二款之罪)│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7日│106年3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18號、419號│418號、41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93│108年度訴字第2493│││事實審││號│號│││├────┼─────────┼─────────┼─────────┤││判決│109年5月27日│109年5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93│108年度訴字第2493│││判決││號│號│││├────┼─────────┼─────────┼─────────┤││判決│109年5月27日│109年5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9811號│9811號││││(編號8至11定執行有│(編號8至11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本院108│期徒刑3年,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93號判│年度訴字第2493號判││││決)│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