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7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賭博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1、2所載,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賭博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賭博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