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492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彣堯 被告 楊雪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陸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伍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鍾隆毓,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承受訴訟之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被告楊雪香於民國93年5月19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撥動貸款額度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且約定貸款利率依固定年利率20%按日計算,被告如逾期清償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給付原告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履行,則依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之約定,被告所有之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且至100年11月15日止共計尚有新臺幣(下同)1,066,334元迄未清償(其中本金為499,570元、利息為566,764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就其中本金499,570元部分尚應給付自10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帳務明細、現金卡交易記錄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