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選上訴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選上訴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選上訴字第100號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 彰化 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55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丁○○為使參選民國95年彰化縣花壇鄉岩竹村村長候選人 王德潭 能順利當選,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於95年5月6日20時許,前往有投票權人 李信雄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佰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褫奪公權一年確定)位在彰化縣○○鄉○○村○○街○○○巷○○號住處大門口,交付賄賂杉林溪茶葉(4兩裝)2包予李信雄,而約定95年度彰化縣花壇鄉岩竹村村長選舉投票時,圈選候選人王德潭,而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李信雄明知丁○○所交付之杉林溪茶葉(4兩裝)2包係賄選之對價,竟仍予以收受。嗣因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接獲檢舉,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申請核發搜索票,於95年5月18日上午10時3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李信雄上開住處搜索,並扣得李信雄收受之賄賂杉林溪茶葉(4兩裝)2包,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為反對詰問、對質,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所稱「外部情況」之認定,例示如下:
⒈時間之間隔:陳述人先前陳述是在記憶猶新的情況下直接作
成,一般與事實較相近,事後即可能因記憶減弱或變化,致有不清晰或陳述不符之現象發生。
⒉有意識的迴避:由於先前陳述時被告未在場,是陳述人直接
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述較為坦然;事後可能因陳述人對被告有所顧忌或同情,因而在被告面前較不願陳述不利被告之事實。
⒊受外力干擾:陳述人單獨面對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
所為之陳述,程度上較少會受到來自被告方面強暴、脅迫、詐欺、利誘或收買等外力之影響,其陳述較趨於真實。若被告在庭或有其他成員參與旁聽時,陳述人可能會本能的作出迴避對被告不利之證述,或因不想生事招惹麻煩乃虛構事實或進而否認以前之供述而為陳述。
⒋事後串謀:證人對警察描述其所親身經歷之情形,因較無時
間或動機去編造事實,客觀上亦較難認與被告間有勾串情事,其陳述具有較可信性。但事後因特殊關係,雙方可能因串謀、請託而統一口徑;或事後情況變化,兩者從原先敵對關係變成現在友好關係,抑或業已由中取得利益等情形,其陳述即易偏離事實而較不可信。
⒌警詢或檢察事務官偵查時,有無辯護人、代理人或親友在場
:如有上開親誼之人在場,自可期待證人為自由從容之陳述,其證言之可信度自較高。
⒍警詢或檢察事務官所作之偵查筆錄記載是否完整:如上開筆
錄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加重減輕事由或起訴合法要件等事實或情況,均翔實記載完整,自可推定證人之陳述,與事實較為相近,而可信為真實。法院應斟酌上列因素綜合判斷,亦應細究陳述人之問答態度、表情與舉動之變化,此一要件係屬訴訟法事實之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且應由主張此項證據之人證明。惟此僅係確定上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而已,至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後,其證據力之強弱問題(指證明力),仍待法院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依法認定之。
㈡又按刑事實務上之對人指認,乃犯罪後,經由被害人、共犯
或目擊之第三人,指證並確認犯罪嫌疑人之證據方法。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關於指認程序之規定,如何由證人正確指認犯罪嫌疑人,自應依個案之具體情形為適當之處理,法務部及司法警察主管機關對於指認程序所訂頒之相關要領規範,或學者發表之指認原則,無非提供辦案人員參考之資料,故證人之指認程序與相關要領規範不盡相符時,尚難謂係違反法律位階之「法定程序」,遑論學者個人發表之指認原則。況指認之程序,固須注重人權之保障,亦需兼顧真實之發現,確保社會正義實現之基本目的。如證人於審判中,已依人證之調查程序,陳述其出於親身經歷之見聞所為指認,並依法踐行詰問之程序後,綜合證人於案發時停留之時間及所處之環境,足資認定其確能對被告觀察明白,認知被告行為之內容,該事後依憑個人之知覺及記憶所為之指認客觀可信,並非出於不當之暗示,亦未違悖通常一般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非單以證人之指認為被告論罪之唯一依據時,自不得僅因證人之指認程序與相關要領規範或其他學者個人之見解未盡相符,遽認其無證據能力;苟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所為之指認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亦應審酌其先前之供述,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3或之5所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以定其取捨,方符採證法則(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30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本件證人李信雄、 林秋梅 於警詢中(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
調查站)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雖有前後陳述不符之情形,本院審酌其等於警訊中之證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被告丁○○或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丁○○之機會,而證人李信雄、林秋梅於原審審理時,亦自承確曾為警詢時所為之證述,且當時警員亦有提出被告丁○○之彩色照片供渠等指認,茲證人李信雄、林秋梅均證稱渠等認識被告丁○○,被告丁○○係體型肥胖壯碩,且曾參選本屆村長落選等語,足見證人李信雄、林秋梅於警詢中所為指認係對於渠等所認識之人為之,並均明確指出該人之背景、特徵,尚無誤認之可能性,揆諸上開說明,證人李信雄、林秋梅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含證人李信雄、林秋梅出於親身經歷之見聞所為之確認犯罪嫌疑人之指認照片),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其等於警詢中之證言自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㈣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
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本件證人李信雄、林秋梅於檢察官偵訊中,係經依法具結,衡情自必小心謹慎以免觸犯偽證罪,且證人李信雄、林秋梅於原審審理時並未提出、主張任何可供證明渠等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究有如何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以供法院得以即時調查等情,且不否認偵訊筆錄所記載者均係渠等依檢察官之訊問而回答陳述者,足認證人李信雄、林秋梅於檢察官偵訊中所言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存在,從而證人李信雄、林秋梅於檢察官偵訊中所為之證詞,自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以下稱被告)矢口否認有投票行賄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拿茶葉前往李信雄住處,亦未要求李信雄投票給王德潭,伊確實無向李信雄買票,是李信雄及其妻林秋梅認錯人了云云。經查:
㈠證人李信雄於95年5月18日調查站證述:「該查獲扣押物品4
兩裝杉林溪高山茶2包,係十幾天前的週六晚間8時許,由岩竹村民綽號『 阿堂 』(體型肥胖壯碩黝黑,曾參選本屆村長落選),攜帶上述杉林溪高山茶2包到我家門口交付給我,『阿堂』表示該杉林溪高山茶是村長候選人王德潭送的,意思是要我選舉投票日投給村長候選人王德潭。‥‥(提示:綽號『阿堂』相片資料)前述致送杉林溪高山茶2包給你的人是否為相片中之人?)〔經詳視後作答〕是的,前述致送杉林溪高山茶2包給我的人確實是相片中的『阿堂』無誤。」等語(見警卷第3頁反面至4頁),且經李信雄當場指認被告丁○○之相片並簽名確認(見警卷第5頁)。證人李信雄於95年5月18日下午5時30分偵查中結證稱:「5月6日星期六晚上8時許,我在門外站,丁○○騎機車來我家門外,問我要抽煙否,然後拿了2包茶葉給我,說是王德潭送的,要我支持一下,我有說好,他沒說幾句話,機車騎著就走了。」等語(見偵查卷第48頁)。證人李信雄於95年5月18日下午6時偵查中證稱:「當天天色已暗,我家外面也沒什麼光線,我視力也不是很好,我只記得那人肉黑黑,但沒像丁○○那麼胖,送我茶葉的人好像比較瘦。」等語(見偵查卷第54頁)。證人李信雄於原審證稱:「(辯護人問:你住的房子是單一戶或是與整排的?)單一戶。(辯謢人問:你家外面有無路燈?)有,但是有時候有亮,有時候沒有亮。因為樹木很多。(辯謢人問:晚上路燈沒有亮時,門口是否很暗?)很暗,因為只有單一戶,且都是樹。(辯謢人問:95年5月初你是否有收到一包茶葉?)有。(辯謢人問:茶葉是否是在庭的丁○○送的?)那時候暗暗的,我看不清楚,他就拿給我就轉身離去,我看不清楚。(辯謢人問:你平時上班都幾點到幾點?)8點上班,到晚上8點半。那個月還有晚上8點到隔天早上8點半,是輪流的。(辯謢人問:你平時晚上的視力好嗎?)晚上有時候好,有時候不好。‥‥〔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檢察官問:拿茶葉來的人,有無按你家的電鈴?)他在路邊而已,我當時人在路邊,他先問我你是不是NOWO(諧音),就是我的日本名,我說是,他就說你有沒有喝茶,我說沒有,他就拿一袋茶葉給我說是 阿潭 給的,他是騎摩托車。(檢察官問:他與你交談時有無下機車?)我忘記了。(檢察官問:他的機車有無開燈?)應該是有,但我看不詳細(台語)。(檢察官問:你稱他的外型你看不清楚,他的聲音你是否認得?)不認得。我每天在上班,村裡的人也不太認識。(檢察官問:你在調查局及檢察官偵訊時都稱這個茶葉是丁○○給你的,何以與今日所述不符?)那天下午問我時,我就說我認錯人了,因為丁○○沒有這麼胖,也沒這麼高。(檢察官問:你何時發現你認錯人?又如何發現?)就是當天同一個地方問的,我發現那個人沒有這麼胖。(檢察官問:你的意思是第二次檢察官訊問時,丁○○本人有在場,所以你才發現認錯人?)是的,我就跟檢察官說拿給我那個人沒有這麼胖。那是同一天。(檢察官問:你和丁○○認識多久?)同庄,但不熟。(檢察官問:在調查局時調查員拿阿堂的相片給你指認,你也確認拿茶葉給你的就是丁○○?)臉型差不多,但沒有這麼胖,也沒有這麼高。(檢察官問:是差幾公分?)能否筆劃一下?)既然你稱當天很暗,何以你能明確區別到底多胖、多高?)我當天在檢察官那裡發現沒有這麼胖。」等語(見原審卷第85頁至87頁)。
㈡證人林秋梅於95年5月18日調查站證稱:「該查獲扣之押物
品4兩裝杉林溪高山茶2包係95年5月6日星期六晚上8時許,由岩竹村民綽號『阿堂』(體型肥胖、曾參選本屆村長落選),攜帶上述杉林溪高山茶2包到我家門口交付給我我生李信雄,而我當場也有看到,『阿堂』當場拜託我先生李信雄於選舉投票日投給村長候選人王德潭。‥‥(提示:綽號『阿堂』相片)前述致送杉林溪高山茶2包給你先生李信雄的『阿堂』,是否為相片中之人?)(經詳視後作答)前述致送杉林溪高山茶2包給我先生李信雄的『阿堂』,確實是該相片中的『阿堂』無誤。」等語(見警卷第7頁),且經林秋梅當場指認被告丁○○之相片並簽名確認(見警卷第8頁)。證人林秋梅於95年5月18日下午5時30分偵查中結證稱:
「名片是他之前來拜票請託給的,而茶葉5月6日星期六,是我先生李信雄拿進來的,我問是誰送的,我先生說王德潭送的,我從廚房出來有看到送來的人的背影,好像是『阿堂』。」等語(見偵查卷第48頁)。證人林秋梅95年5月18日下午6時偵查中證稱:「同巷的3號、5號的『 阿珠 』有問我是否拿到茶葉,我說有,她說她有收到,另外有一位『 阿謀 』也有收到煙,但沒有茶葉,他們都說是王德潭送的。」等語(見偵查卷第54頁)。證人林秋梅於原審證稱:「(辯護人問:95年5月初是否有人送你先生兩包茶葉?)我沒有看到,我在廚房,我出來時,他說那是人家拿來的。(辯護人問:送茶葉的人你有看到嗎?)我沒有看到。‥‥〔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檢察官問:在庭的被告的綽號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他是我們村庄的人,但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檢察官問:你都不曾和他們講話?)他們住那麼高,我不曾上去和他們講話。(檢察官問:你在調查局稱一個綽號『阿堂』的人曾經參選村長,就是那個『阿堂』拿茶葉給你先生,要求妳先生要支持王德潭,何以當時這樣說?)我問我先生是何人拿來的,他說『阿堂』,我也不認識,我是在家裡帶小孩的。(檢察官問:為何在調查站這樣說,到底實情為何?)我先生跟我說是『阿堂』,我也不認識他,到底是不是我也不知道。(檢察官問:妳先生當時到底怎麼跟你說?)當時我從廚房出來,我問他茶葉是何人拿來的,他說好像是「阿堂」,要我們支持阿潭。(檢察官問:在調查局時何以稱『我當場有看到阿堂拜託我先生』,到底何者為真?)我沒有這樣說,我在廚房,我沒有看到。(檢察官問:你在調查局還有形容『拿茶葉來的那個人胖胖的(台語)』?)我不記得有這樣講。(檢察官問:請提示偵卷第35頁,這上面的簽名是否你所簽?)〔提示〕是的。(檢察官問:當天調查局拿相片給你指認,你答稱『是,就是這個人』,為何答稱就是這個人?)我當時人不舒服。(檢察官問:你作5月18日偵查筆錄時精神狀況如何?)人不舒服,我今天在法庭上也是在緊張,不舒服。(審判長問:你今天在法庭上你說你也緊張、不舒服,那你今日所述是否也不實在?)我不知道。(檢察官問:你在偵訊時稱『送茶葉來時,有看到那人的背影,那個人好像是阿堂』事實情形如何?你有無在偵訊時這樣說?)那麼久我也忘記了。‥‥〔審判長請被告丁○○及其辯護人行覆主詰問〕(辯護人問:調查員拿阿堂相片給你看時,是否只有拿一張相片給你看?)他有拿好幾個人的相片給我看,連我先生的也有。‥‥(審判長問:何以上次在調查站稱看到就是『阿堂』拿來的,在偵訊時稱看到背影,又今日稱完全沒有看到,實際情形到底為何?)約九點了,我聽到機車的聲音,從廚房出去,看到騎摩托車人的背影,胖胖的,背影很像阿堂,但到底是不是我不知道。(審判長問:阿堂和妳先生何關係?)沒有關係。(審判長問:認識多久了?)不了解。(審判長問:你是否認識阿堂?)他競選村長我有見過一次,後來就沒有遇過。(審判長問:他何時競選村長?)很久了。(審判長問:你們是同村莊的?)是。(審判長問:偵查中你稱同巷3號、5號的『阿珠』有問你有無拿到茶葉,你回答有,她說她有收到,另外有一位『阿謀』也說有收到煙,但沒有茶葉,他們都說是王德潭送的,是否如此?)他是這麼跟我說,他說是王德潭送的。(審判長問:丁○○上次去拜訪你時,他的身材是否就是胖胖的?)那時候比較瘦,跟現在差一點點。(審判長問:現在丁○○有無更胖?)現在又更胖。之後我就沒有看過他。(審判長問:你剛才的證述是否實在?)都實在。」等語(見原審卷第82頁反面至84頁反面)。
㈢依證人李信雄、林秋梅上開證言所述情節,當時確實有人拿
茶葉向其賄選之事實,並有杉林溪茶葉(4兩裝)2包扣案可資佐證。惟就究竟是否係被告丁○○拿來賄選者,前後供述不一,始則均稱:係『阿堂』拿來,並對『阿堂』者之體型膚色作具體之形容,且敘及『阿堂』者曾經參選村長,及指認被告之照片,確認即係所稱『阿堂』之人,所證述之內容極為明確。及至後來各次之證言,一次比一次模糊,並閃爍其詞。本院以證人李信雄當時係親自收受該2包茶葉,可見當時雙方距離甚近,且彼等既有所交談,況證人李信雄、林秋梅原即認識被告丁○○,而加以明確指認,自無誤認之可能性,其二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被告丁○○即為對渠等賄選之人,自堪採信。雖證人李信雄嗣後改稱:當時天色太暗,沒有看清楚對方;及證人林秋梅改稱:沒有看清楚,不能確定對方是誰云云,惟此與經驗法則不合,顯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均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明。
㈣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辯護人問:你有無在普
濟壇任職?)有,擔任委員。(辯護人問:從何時開始擔任委員的職務?)大概三年多。(辯護人問:還沒有擔任委員職務,有無在普濟壇出入?)我有先加入信徒。(辯護人問:加入信徒大概多久時間?)四至五年。(辯護人問:被告有無在普濟壇擔任職務?)他做筆生的職務。(辯護人問:普濟壇的筆生總共有幾位?)一個,就是被告。(辯護人問:普濟壇碰到農曆什麼日子會開放給人請示?)遇到農曆初
三、初六、初九等,就是逢三、六、九的日子的晚上就有給人請示。(辯護人問:請示的時間大概什麼時候開始?)三、六、九的晚上7點開始報名,大概7點半請神,乩童會解答請示者的問題。(辯護人問:乩童解答的問題,由何人來翻譯?)翻譯的工作都是筆生做的。(辯護人問:晚上7點半開始請示大概會問到什麼時間?)證人甲○○答大概都晚上
11、12點了。(辯護人問:是否逢三、六、九的日子都是這樣?)是。(辯護人問:你有無天天到普濟壇?)我當委員這期間,每次都有到普濟壇。(辯護人問:有無缺席過?)沒有。(辯護人問:在這中間,被告有無請假過?)他從來沒有休息過。(辯護人問:95年5月份被告有無請假?)沒有。〔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檢察官問:請你說明被告擔任筆生工作的內容是什麼?)平常一般人聽不懂神明向乩童說什麼,筆生主要是向信眾解釋。(檢察官問:被告擔任筆生的工作內容就是向信徒解釋乩童說什麼嗎?)是。(檢察官問:除了被告擔任筆生以外,有無其他人擔任筆生?)沒有。除了筆生之外,有無其他人擔任什麼職務?)壇只有一個筆生而已,其他就是委員而已。(檢察官問:乩童有幾個?)一個,叫蘇棋全。(檢察官問:你證述被告沒有請假過,在95年5月農曆4月初三什麼時後起壇?)時間太久我不記得。(檢察官問:初三、初六、初九當天何時起壇?)一直到幾點為止?)我忘記了。(檢察官問:信眾在95年4月3日(農曆)及6日、9日去問事情的內容是什麼?)我沒辦法進去聽,我在外面不在問事情的現場,所以我不知道。(檢察官問:信眾在95年4月3日(農曆)及6日、9日到底有幾位信眾去問請示?)我不記得。(檢察官問:95年4月13、16、19、23、26、29日(農曆四月整個月)到底總共有幾位來請示?)時間前後?)日子太久了,不記得了。(檢察官問:你今日來作證的目的,就是要告訴法官,日子過太久,你都不記得了,但被告從來沒有請過假?)是。〔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主詰問〕(辯護人問:就你的印象中,有請示的日子,被告是否曾經在10點之前離開普濟壇?)不可能。
(辯護人問:95年4月(農曆整個月)逢到有人請示的時候,被告是否不可能在10點以前離開?)是,10點之前不可能辦完事。‥‥(法官問:如果被告家中有急事或是生病〔重病〕,都沒有請假嗎?)除非被告需要住院,不然不可能請假。(審判長問:筆生是否是義務職?)是。(審判長問:請示之後香油錢如何處理?)我不知道。(審判長問:是否每天都有處理?)沒有每天處理,他們會擇日處理。(審判長問:為何肯定農曆95年4月間整個月被告都沒有請假?)我服務的這段期間,被告確實沒有請假。因為請示的時間是神明指示的時間,所以我們一定都會開壇。‥‥(陪席法官問:就檢察官所述這點,乩童是如何起乩的?)乩童起乩是講話的,沒有寫字,完全是用講的。我們那裡就是一個乩童、一個筆生,神明講的話直接由筆生翻譯,沒有透過桌頭翻譯〔台語發音〕。(陪席法官問:筆生翻譯的時候,你有無在場聽?)我沒有在場,只有一個問的人在聽,其他沒有問的人都在外面,因為有的人問的事情不想讓別人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至71頁反面)。證人所述沒有其他佐證,而且請示的時間、內容、人數都沒有辦法具體陳述,一般除了筆生之外,還有一個桌頭(台語發音),聽乩童講的話的是桌頭(台語發音),證人所述和一般道教、民間習俗的習慣不同。」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至71頁反面)。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辯護人問:你有無在普濟壇擔任職務?)我擔任常委。(辯護人問:被告有無在普濟壇擔任職務?)他擔任筆生。(辯護人問:普濟壇有無讓信眾問事情?時間為何?)有,每逢三、六、九的晚上七點開始報名,報名之後我們會在那裡整理資料、東西。(辯護人問:幾點開始問事情?)大概7點半左右就開始了。(辯護人問:每次問事情的時間大概都到什麼時候?)看人數多少,差不多都在11點左右,有時候到1點左右。(辯護人問:你是否在問事情的晚上都有到普濟壇?)我都有去,並不是每次都有去,如果我沒有到外縣市工作就有去。(辯護人問:你有去的時候,被告是否都在普濟壇當筆生?)是。(辯護人問:普濟壇筆生有幾位?)一位。〔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檢察官問:剛剛說沒有每壇都去,是否記得95年4月3、6、9日〔農曆〕有無去?)我不記得,確定的時間我都不記得。」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反面至72頁反面)。依證人甲○○、丙○○證述之情節,該普濟壇既屬私人神壇,被告在該處擔任筆生,應不致於受到任何拘束,而證人 林東寶 、丙○○對於請示之內容不記得,竟稱:被告在農曆三、六、九的日子起壇,從未請假,從來沒有休息過等情,顯然與常理及經驗法則不合,係屬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㈤至於被告丁○○及選任辯護人雖聲請將本件扣案之茶葉2包
送請鑑定,以採驗其包裝袋上是否有被告丁○○之指紋一節。惟查本件於95年5月18日經搜索扣押後,該茶葉2包歷經承辦員警、調查局人員、贓物庫保管人員、提取開庭用之人員或法院提示,事隔已久,可能有接觸之人數眾多,該茶葉包裝袋上,指紋之完整度顯堪質疑,在此情形下,縱使該茶葉包裝袋未能檢驗出被告丁○○之指紋,亦難據此否定被告丁○○交付上開茶葉予李信雄之事實,因此被告此項聲請調查證據之方法,本院認為與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之事實,並無必然之重要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2款規定,不予調查,附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被告丁○○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丁○○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按投票行賄罪之處罰分別規定於刑法第144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為刑法第144條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原審法院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其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甚鉅,而賄選為敗壞選風之主要根源,不惟抹滅實行民主政治之真意,亦影響選舉之公正性與社會之風氣,扭曲選舉制度尋求民意之真實性,被告丁○○為圖使王德潭順利當選竟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為賄選,顯已嚴重影響選舉之公正性,並妨害國家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且犯罪後未能坦承犯行,而不知悔悟。暨被告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援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7條之2第1項後段、第98條第3項,修正後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43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量處被告丁○○有期徒刑三年二月,褫奪公權三年。並以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尚乏證據可資認定與本案被告丁○○交付賄賂或被告李信雄收受賄賂之犯罪有關,檢察官亦未提出證據證明該等扣案之物品與本案被告丁○○、李信雄之犯罪有何關聯,既非屬賄選買票所用之物,且均非屬違禁物品,均不為沒收之諭知。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上訴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受扣押人│備考│├──┼──────────┼──┼───────────┼───┤│1│香煙│3包│丁○○││├──┼──────────┼──┼───────────┼───┤│2│王德潭名片│1張│林秋梅(在李信雄住處)││├──┼──────────┼──┼───────────┼───┤│3│香煙│3條│王德潭││├──┼──────────┼──┼───────────┼───┤│4│杉林溪茶葉(4兩裝)│2包│王德潭││├──┼──────────┼──┼───────────┼───┤│5│香煙│32條│王德潭││├──┼──────────┼──┼───────────┼───┤│6│杉林溪茶葉(4兩裝)│2包│ 陳焜榮 ││├──┼──────────┼──┼───────────┼───┤│7│杉林溪茶葉(4兩裝)│1包│ 楊水潭 ││├──┼──────────┼──┼───────────┼───┤│8│杉林溪茶葉(4兩裝)│2包│ 林信宗 ││├──┼──────────┼──┼───────────┼───┤│9│香煙│9包│林信宗││├──┼──────────┼──┼───────────┼───┤│10│杉林溪茶葉(4兩裝)│1包│ 林連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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