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46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楊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第4章、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第5章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原第4項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0萬2743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8%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當庭變更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亦即減縮關於違約金部分之請求,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105年8月29日與原告簽訂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動用申請書(下合稱系爭105年貸款契約),向原告分別借款833萬元(即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537萬元(即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及470萬元(即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借款期間均自105年8月31日起至125年8月31日止,借款833萬元及537萬元部分,約定利息依原告銀行1個月期定儲利率加計年息0.86%計算(於本件違約時為年息1.66%);借款利息470萬元部分,約定利息依原告銀行1個月期定儲利率加計年息0.91%計算(於本件違約時為年息1.71%),均自實際撥款日起,共分240期,前24期為寬限期,第25期起至第240期以216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日起,照應還款項,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嗣被告尚餘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本金及自「利息」欄所示起息日起之利息未按期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於99年10月18日與原告簽訂借款借據暨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動用申請書(下合稱系爭99年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1041萬元(即附表編號4所示部分),借款期間自99年10月29日起至119年10月29日止,利息自實際撥款日起,前6期按年息1.65%固定計算,第7期起改依原告銀行3個月期定儲利率加計年息0.73%計算(於本件違約時為年息1.8%),自實際撥款日起,共分240期,前36期為寬限期,第37期起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日起,照應還款項,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被告尚餘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金及自「利息」欄所示起息日起之利息未按期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爰依系爭105年貸款契約及系爭99年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105年貸款契約、系爭99年貸款契約、帳務明細、原告銀行1個月期及3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表等件為證,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系爭105年貸款契約及系爭99年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24萬1856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
主文第2項所載。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賴竺君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編號項目本金利息原告請求違約金1借款833萬元部分801萬6524元自109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6%計算。自109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但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2借款537萬元部分516萬7918元自109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6%計算。自109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但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3借款470萬元部分452萬3886元自109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1%計算。自109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但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4借款833萬元部分840萬2743元自109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自109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但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合計2611萬1071元(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