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盟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盟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廖盟寶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附表:受刑人廖盟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13日│103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131號│偵字第5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245號│123號│││├────┼────────┼────────┼────────┤││判決日期│103年12月4日│104年3月26日│││││(協商宣示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判決││245號│123號│││├────┼────────┼────────┼────────┤││判決│103年12月4日│104年4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763號│字第6039號││││(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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