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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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34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麗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為保障被告權益,爰命再開本案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