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使用權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 劉坤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建霖 間請求確認車輛使用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原告應陳報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何,及原告主張迄今應由被告繳納而未繳納之罰單金額為何。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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