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581號聲請人 高子 評
OliverAndrewChenOwenJamesChen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高子評
JoeyChen聲請人CalebRohiKao
AvnerReiKao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高子博
張舒涵 前列五人共同代理人 卓明賢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高羅 好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死亡,聲請人高子評為被繼承人之孫,聲請人OliverAndre
wChen、OwenJamesChen、CalebRohiKao、AvnerReiKao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經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等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高羅好 於107年12月24日死亡,聲請人高子評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聲請人OliverAndrewChen、OwenJamesChen、CalebRoh
iKao、AvnerReiKao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親等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中尚有 高清桂 未為拋棄繼承,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高清桂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等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