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1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旭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4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旭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旭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刑所獲得減少刑期之利益,於更定應執行刑時,應不得任意剝奪而損及受刑人之利益。
三、經查,受刑人周旭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66號、第372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編號3至9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及附表編號3至9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之總和。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楊淳詒附表:受刑人周旭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02月05日│105年02月10日│103年09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6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74號│字第174號│字第171號、第17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66號│106年度訴字第366號│106年度訴字第3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7月27日│106年07月27日│106年08月23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66號│106年度訴字第366號│106年度訴字第372號││判決││││││├────┼──────────┼──────────┼──────────┤││判決│106年08月15日│106年08月15日│106年09月12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777號│①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備註│②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字第4220號││││②編號3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09月25日│103年09月20日│103年10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6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71號、第172號│字第171號、第172號│字第171號、第17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72號│106年度訴字第372號│106年度訴字第3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8月23日│106年08月23日│106年08月23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72號│106年度訴字第372號│106年度訴字第372號││判決││││││├────┼──────────┼──────────┼──────────┤││判決│106年09月12日│106年09月12日│106年09月12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220號││備註│②編號3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09月20日│103年09月28日│103年10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6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71號、第172號│字第171號、第172號│字第171號、第17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72號│106年度訴字第372號│106年度訴字第3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8月23日│106年08月23日│106年08月23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72號│106年度訴字第372號│106年度訴字第372號││判決││││││├────┼──────────┼──────────┼──────────┤││判決│106年09月12日│106年09月12日│106年09月12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220號││備註│②編號3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