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43號聲請人 吳廬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長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