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913號債權人 楊清棋 債務人鴻均油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宜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玖萬元,及其中⑴壹佰壹拾貳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柒拾柒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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