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6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游喬鈞 上列聲請人與 郭立洋 、 邱婷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新臺幣310萬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本院113年度少護字第202、203號宣示筆錄三、論罪部分,以債務人郭立洋未與第三人曹○斌就加重詐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無法認定屬實)。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