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惠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萬5,5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03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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