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重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 徐榕辰 輔助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原告 徐沛瑄 監護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邱臣遠被告 陳學松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3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施育傑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頤杰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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