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公證書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407號聲請人 黃柏彰 律師(即江 李淑華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江李淑華與被上訴人 詹孟龍 間請求確認公證書無效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3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