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8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866號債權人東來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全 上列債權人東來食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文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東來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釋明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及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爲「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文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