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3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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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73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文義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3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董文義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前面補充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為「董文義前因①轉讓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45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②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4年度簡字第425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復經同法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2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5年度訴字第75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2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④販賣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5年度訴字第2992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179號、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49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⑤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5年度訴字第333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①、②、④所示罪刑,嗣經新北地院以97年度聲字第44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③、⑤所示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68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03年12月19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6年3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照片2張」更正為「照片3張」、同欄二補充關於累犯之論述「至於被告固有如前開補充所載之前案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而構成累犯,然觀諸其前案類型為毒品、竊盜案件,其罪名、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均與本案妨害公務罪關聯性薄弱,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書,認並無累犯加重其刑之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如事實欄所載強暴方式妨礙員警執行職務,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亦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7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陳詩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3495號被告董文義男5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三峽區有木163號居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文義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19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警員 吳崇豪 等人盤查其身分,董文義明知警員吳崇豪等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不滿警員吳崇豪盤查,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以口咬吳崇豪之左手手腕(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警員吳崇豪依法執行公務,為警當場逮捕。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董文義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警員吳崇豪出具之職務報告與員警受傷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檢察官陳詩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