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9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育獎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育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獎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僅記載拘役),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1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育獎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經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雖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並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僅生扣除問題,仍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廖涵萱附表:受刑人張育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訴)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院│││院││期││├─┼──┼────┼─────┼────┼─┼─────┼─────┼─┼─────┼─────┼────────┤│1│竊盜│拘役30日│107/9/17│嘉義地檢│嘉│107年度嘉│107/10/12│嘉│107年度嘉│107/11/15│嘉義地檢107年度││││││107年度│義│簡字第1408││義│簡字第1408││執字第5359號(編││││││速偵字第│地│號││地│號││號1至3經定應執││││││1613號│院│││院│││行拘役80日)│├─┼──┼────┼─────┼────┼─┼─────┼─────┼─┼─────┼─────┤││2│竊盜│拘役30日│107/9/17│嘉義地檢│嘉│107年度嘉│107/10/12│嘉│107年度嘉│107/11/15│││││││107年度│義│簡字第1408││義│簡字第1408││││││││速偵字第│地│號││地│號││││││││1613號│院│││院││││├─┼──┼────┼─────┼────┼─┼─────┼─────┼─┼─────┼─────┤││3│竊盜│拘役30日│107/9/17│嘉義地檢│嘉│107年度嘉│107/10/12│嘉│107年度嘉│107/11/15│││││││107年度│義│簡字第1408││義│簡字第1408││││││││速偵字第│地│號││地│號││││││││1613號│院│││院││││├─┼──┼────┼─────┼────┼─┼─────┼─────┼─┼─────┼─────┼────────┤│4│竊盜│拘役45日│107/9/22│彰化地檢│彰│108年度簡│108/3/11│彰│108年度簡│108/4/9│彰化地檢108年度││││││108年度│化│字第442號││化│字第442號││執字第2162號(編││││││偵字第│地│││地│││號1至4經定應執││││││938號│院│││院│││行拘役110日)│├─┼──┼────┼─────┼────┼─┼─────┼─────┼─┼─────┼─────┼────────┤│5│竊盜│拘役30日│107/10/7│臺中地檢│臺│108年度簡│108/7/9│臺│108年度簡│108/8/5│臺中地檢108年度││││││108年度│中│字第816號││中│字第816號│(聲請書附│執字第11892號(││││││偵字第20│地│││地││表誤載為│編號5至6經定應││││││2、1597│院│││院││108/8/2)│執行拘役60日、嗣││││││(聲請書│││││││編號1至6經定應執││││││附表漏載│││││││行拘役120日)││││││)號││││││││├─┼──┼────┼─────┼────┼─┼─────┼─────┼─┼─────┼─────┤││6│竊盜│拘役40日│107/9/27│臺中地檢│臺│108年度簡│108/7/9│臺│108年度簡│108/8/5│││││││108年度│中│字第816號││中│字第816號│(聲請書附│││││││偵字第20│地│││地││表誤載為│││││││2、1597│院│││院││108/8/2)│││││││(聲請書│││││││││││││附表漏載│││││││││││││)號││││││││├─┼──┼────┼─────┼────┼─┼─────┼─────┼─┼─────┼─────┼────────┤│7│竊盜│拘役30日│107/9/12│彰化地檢│彰│108年度簡│108/10/2│彰│108年度簡│108/11/5│彰化地檢108年度││││││108年度│化│字第1660號││化│字第1660號││執字第5512號(編││││││偵字第│地│││地│││號7至8經定應執││││││5366號│院│││院│││行拘役50日)│├─┼──┼────┼─────┼────┼─┼─────┼─────┼─┼─────┼─────┤││7│竊盜│拘役30日│107/9/12│彰化地檢│彰│108年度簡│108/10/2│彰│108年度簡│108/11/5│││││││108年度│化│字第1660號││化│字第1660號││││││││偵字第│地│││地│││││││││5366號│院│││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