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45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温正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7,874元,及自民國94年7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6,376元,及自民國9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