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475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代理人 黃啓城 債務人 東瑀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65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25計算之利息,利息之收取以新臺幣1,182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