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687號原告 鄒涵詩 被告 廖馥齡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106年度易字第37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顏銀秋法官尚安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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