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52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13日上午9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其他約定事項、放款相關貸放
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許麗珠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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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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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6年5月1日│自民國96年6月2日起│
│93,776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之利息。│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
││自民國96年6月1日│自民國96年7月2日起│
│368,895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之利息。│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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