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610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來成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146,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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