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517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1518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519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520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521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522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523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524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525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52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趙黛華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ZCQ032982號、60-ZCQ032997號、、60-ZCQ033000號、60-ZCQ033019號、60-ZCQ033247號、60-ZCQ033280號、60-ZCQ033306號、60-ZCQ033317號、60-ZCQ033318號、60-ZCQ03333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趙黛華(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10號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均因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為警製單逕行舉發。受處分人均未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於100年4月27日製發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裁罰內容,逾期則依各裁決書處罰
主文規定裁處。
二、本件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略以:於99年10月25日上午9時6分、10月26日下午7時27分、10月26日下午10時56分、10月29日下午6時51分、11月1日下午8時22分、11月5日下午5時40分、11月8日上午8時29分、11月10日上午11時53分、11月10日下午2時6分、11月12日下午3時33分以上10筆欠費已於100年2月3日繳清(含50元逾期作業費用),因出國工作延遲繳費日期,請見諒,紅單部分僅收到10月25日、10月26日、10月26日、10月29日共4筆,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收費站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第1項逕行舉發,應記載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6款、第4項亦有規定。又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不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應向其追繳通行費及加收追繳作業費用;前項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掛號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各該費用由徵收機關核定之;有第1項違規行為者,另由公路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規定處罰之;車輛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營運單位之自動收費系統應將該用路人車輛之車種、牌照號碼、通行時間、地點、行駛方向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記;營運單位應依本局(指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此於交通部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及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3條第1項、同條第2項本文亦設有明文。再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遭警舉發,而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
60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3,900元罰鍰,逾越6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處4,500元罰鍰,並均追繳欠費,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復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受處分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分別於民國99年10月25日上午9時6分、10月26日下午7時27分、10月26日下午10時56分、10月29日下午6時51分、11月1日下午8時22分、11月5日下午5時40分、11月8日上午8時29分、11月10日上午11時53分、11月10日下午2時6分、11月12日下午3時33分,行經如附表編號1至10號所示之違規地點,均因未依規定繳納通行費(卡片餘額不足),經交通○○○區○道○○○路局委託遠通公司通知受處分人於一定期限前補繳,惟受處分人均未依期限完成補繳,而為警分別以如附表編號1至10號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等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0紙(見本院卷第
6頁至第15頁)、交通○○○區○道○○○路局后里收費站100年5月11日高后稽字第1000000777號函(見本院卷第
27頁)及裁決書10紙(見本院卷第16頁至第25頁)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則於補繳期限終止日之次日已成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違規。
(二)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處分人於69年1月8日戶籍地即遷入臺中市○○區○○路二段477巷164弄18之22號,迄今未有任何遷移之紀錄,復參以受處分人於聲明異議狀上之住址亦載為上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聲明異議狀各1紙在卷可稽,足徵上址確為受處分人之住所無訛,則交通○○○區○道○○○路局委託遠通公司將上開10件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交郵政機關郵寄至上址,並無違誤。又上開10件補繳通知書係以掛號郵件方式投遞,均由受處分人本人分別於99年11月23日以及99年12月7日蓋印收受,此有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10紙(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37頁)在卷可考,均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並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從而,如附表編號1至10號違規之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均已合法送達,合先敘明。
(三)受處分人雖以出國工作而遲延,並於100年2月3日已繳清通行費及作業費云云置辯,然上開10件違規之補繳通知單均已合法送達,業如前述。是上開補繳通行費通知單既經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而受處分人仍未於規定期限內(如附表編號1至4號違規應於99年12月10日前、編號5至10號違規應於99年12月27日前)補繳通行費,其確有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應堪認定。至受處分人之上開違規事實既經製單舉發,縱其事後補繳通行費用,對於前開經舉發之違規事實亦不生影響。再者,關於ETC扣款失敗之提醒及繳費,用戶除可依車機聲響及餘額辨識外,如申請有簡訊欠費通知服務,當於48小時內收到簡訊通知訊息,並於次月收到繳費通知單限期繳費,另遠通公司官網、客服電話、門市臨櫃及代收機構I-bon繳費查詢系統,均可查詢或繳交欠費,且用戶上高速公路前自應確認e通機與卡片狀況(例如:電池電量、卡片餘額等),如確知電量不足或餘額不足,宜改行人工收費車道,以防未扣款成功,俾產生事後欠費補繳之問題,此為一般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使用e通機應有之認知,則受處分人駕車通過ETC收費車道時,即應注意扣款是否成功之聲響,苟對於是否扣款成功仍有疑義者,其自可依前開方式查詢得悉,並於出國前先行處理繳費事宜或委由他人代為繳納,則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通行費之違規,實屬可歸責於受處分人,縱因其不在國內致未於繳費期限內補繳,亦無從解免其違規之責,是受處分人前揭辯解,不足憑採。
(四)另受處分人辯稱未收到如附表編號5至10號等6件違規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節,然查上開6件舉發通知單均已於100年2月1日送達上開受處分人住所,並由受處分人蓋章親收,此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送達證書6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0頁反面至第15頁反面),從而,受處分人所辯上情,亦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確有於如附表編號1至10號所示之時、地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未依規定繳費之事實。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編號1至10號所示之罰鍰,核無違誤,受處分人之異議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交通法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附表:
┌─┬──────┬─────┬──────┬──────┬──────┬─────┐│編│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舉發單單號│裁決書編號│裁決法條││號│(民國)│││├──────┼─────┤││││││裁決日期(民│處罰內容│││││││國)││├─┼──────┼─────┼──────┼──────┼──────┼─────┤│1│99年12月11日│后里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公警局交字第│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北(第7車道│繳費之公路不│ZCQ032982號│60-ZCQ032982│理處罰條例││││)│依規定繳費(││號│(下同)第│││││卡片餘額不足│├──────┤27條第1項│││││)(099年10月││100年4月27日││││││25日09時06分││├─────┤││││過違規地點,│││罰鍰新臺幣│││││經通知補繳,│││(下同)│││││繳費期限099│││4,500元整│││││年12月10日止││││││││未補繳)││││├─┼──────┼─────┼──────┼──────┼──────┼─────┤│2│99年12月11日│后里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公警局交字第│中監違字第裁│第27條第1││││南(第8車道│繳費之公路不│ZCQ032997號│60-ZCQ032997│項││││)│依規定繳費(││號├─────┤││││卡片餘額不足│├──────┤罰鍰│││││)(099年10月││100年4月27日│4,500元整│││││26日19時27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099││││││││年12月10日止││││││││未補繳)││││├─┼──────┼─────┼──────┼──────┼──────┼─────┤│3│99年12月11日│后里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公警局交字第│中監違字第裁│第27條第1││││北(第7車道│繳費之公路不│ZCQ033000號│60-ZCQ033000│項││││)│依規定繳費(││號├─────┤││││卡片餘額不足│├──────┤罰鍰│││││)(099年10月││100年4月27日│4,500元整│││││26日22時56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099││││││││年12月10日止││││││││未補繳)││││├─┼──────┼─────┼──────┼──────┼──────┼─────┤│4│99年12月11日│后里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公警局交字第│中監違字第裁│第27條第1││││南(第8車道│繳費之公路不│ZCQ033019號│60-ZCQ033019│項││││)│依規定繳費(││號├─────┤││││卡片餘額不足│├──────┤罰鍰│││││)(099年10月││100年4月27日│4,500元整│││││29日18時51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099││││││││年12月10日止││││││││未補繳)││││├─┼──────┼─────┼──────┼──────┼──────┼─────┤│5│99年12月28日│后里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公警局交字第│中監違字第裁│第27條第1││││北(第7車道│繳費之公路不│ZCQ033247號│60-ZCQ033247│項││││)│依規定繳費(││號├─────┤││││卡片餘額不足│├──────┤罰鍰│││││)(099年11月││100年4月27日│3,900元整│││││01日08時22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099││││││││年12月27日止││││││││未補繳)││││├─┼──────┼─────┼──────┼──────┼──────┼─────┤│6│99年12月28日│后里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公警局交字第│中監違字第裁│第27條第1││││南(第8車道│繳費之公路不│ZCQ033280號│60-ZCQ033280│項││││)│依規定繳費(││號├─────┤││││卡片餘額不足│├──────┤罰鍰│││││)(099年11月││100年4月27日│3,900元整│││││05日17時40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099││││││││年12月27日止││││││││未補繳)││││├─┼──────┼─────┼──────┼──────┼──────┼─────┤│7│99年12月28日│后里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公警局交字第│中監違字第裁│第27條第1││││北(第7車道│繳費之公路不│ZCQ033306號│60-ZCQ033306│項││││)│依規定繳費(││號├─────┤││││卡片餘額不足│├──────┤罰鍰│││││)(099年11月││100年4月27日│3,900元整│││││08日08時29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099││││││││年12月27日止││││││││未補繳)││││├─┼──────┼─────┼──────┼──────┼──────┼─────┤│8│99年12月28日│后里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公警局交字第│中監違字第裁│第27條第1││││南(第8車道│繳費之公路不│ZCQ033317號│60-ZCQ033317│項││││)│依規定繳費(││號├─────┤││││卡片餘額不足│├──────┤罰鍰│││││)(099年11月││100年4月27日│3,900元整│││││10日11時53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099││││││││年12月27日止││││││││未補繳)││││├─┼──────┼─────┼──────┼──────┼──────┼─────┤│9│99年12月28日│后里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公警局交字第│中監違字第裁│第27條第1││││北(第6車道│繳費之公路不│ZCQ033318號│60-ZCQ033318│項││││)│依規定繳費(││號├─────┤││││卡片餘額不足│├──────┤罰鍰│││││)(099年11月││100年4月27日│3,900元整│││││10日14時06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099││││││││年12月27日止││││││││未補繳)││││├─┼──────┼─────┼──────┼──────┼──────┼─────┤│10│99年12月28日│后里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公警局交字第│中監違字第裁│第27條第1││││南(第8車道│繳費之公路不│ZCQ033339號│60-ZCQ033339│項││││)│依規定繳費(││號├─────┤││││卡片餘額不足│├──────┤罰鍰│││││)(099年11月││100年4月27日│3,900元整│││││12日15時33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099││││││││年12月27日止││││││││未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