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60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沈雅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柒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①民國107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約定自107年03月22日起至114年0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1採機動利率計算;②108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10
8年07月19日起至116年0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8採機動利率計算;③108年03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0元,約定自108年03月12日起至115年09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9採機動利率計算;④106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106年06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1採機動利率計算;⑤105年0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105年06月22日起至112年1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1採機動利率計算,均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2月16日止累計447,636元(其中434,287元為本金;12,55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160,138元(其中156,629元為本金;3,
20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361,014元(其中352,353元為本金;7,96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311,070元(其中304,
213元為本金;6,55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180,739元(其中176,526元為本金;3,71
3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未給付,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1至5所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10年11月22日止累計136,888元未給付,其中132,
970元為消費款;3,218元為循環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6、7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止息日│年息││序號│(新臺幣)│(民國)│││├──┼─────┼───────┼───┼───┤│001│176526元│110年12月17日│清償日│10.01%│├──┼─────┼───────┼───┼───┤│002│434287元│110年12月17日│清償日│10.01%│├──┼─────┼───────┼───┼───┤│003│156629元│110年12月17日│清償日│10.78%│├──┼─────┼───────┼───┼───┤│004│352353元│110年12月17日│清償日│10.09%│├──┼─────┼───────┼───┼───┤│005│304213元│110年12月17日│清償日│10.01%│├──┼─────┼───────┼───┼───┤│006│18414元│110年11月23日│清償日│11.26%│├──┼─────┼───────┼───┼───┤│007│114556元│110年11月23日│清償日│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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