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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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436號上訴人 張淑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阮慧雯 (原名: 阮莉凌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253號裁定駁回確定,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6,900元(計算式:損害賠償105,000元+電卡價值1,000元+房門卡價值
500元+大門卡價值400元=10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張惠閔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