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嬿蓉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51號),無力支出聲請費,且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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