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8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隆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建隆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